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成功申请检察院不批捕


发布时间:

2023-02-11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池某某在其就读的高碑店市某中学放火致使该中学财物损失。案发后,池某某由于感到害怕而离开学校,后于2016年3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抓获,并且如实供述了其放火的经过。案发后,其父代池某某全部赔偿受害学校自报的财产损失,学校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希望对池某某从轻处理

  案件进展情况

  池某某在被羁押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充分考虑了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决定不批准逮捕。池某某已于2016年3月25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走出了看守所。

  关于本案的启发:

  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相较以往,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构建上更为完善了律师的辩护制度,提高了有效辩护程度,并且更为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纵观新的刑事诉讼法,几乎在每个阶段都要求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可以说,刑事辩护面临新的机遇,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增多了,当然肩负的责任也更重了。

  就本案来说,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池某某所作供述符合事实。要想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只能在批捕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池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中学生的未来成长上来探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赋予了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的权利。在本案中,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时刻跟进案件进展。首先,在获悉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第二天就找到承办检察官当面表达意见并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向检察官充分表达了我在会见池某某时对池某某的悔罪认罪态度的判断。检察官表示将认真研究律师的意见,并且也在池某某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池某某进行讯问,认真评估了池某某的悔罪态度和表现情况。其次,认真督促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作出符合池某某实际情况的帮教方案,并且变更以往不正确的教育方式。由于材料准备及时,申请理由较为充分,并且对池某某的帮教方案实际可行性以及细节考虑足够全面,检察官报检察长同意后作出答复同意律师关于不批准逮捕的申请。池某某在仅羁押了十一天时成功了变更了强制措施,走出了看守所。

关键词:

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成功申请检察院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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