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一事不再理”是否仅限于当事人完全相同?


发布时间:

2023-09-12

杨某某与重庆某物业公司、某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某请求请求判决《物业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构成“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杨某某与重庆某物业公司、某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渝01民终7148号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7月14日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杨某某

  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某社区居委会

  审理程序情况

  杨某某与重庆某物业公司、某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某请求请求判决《物业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构成“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渝010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渝0105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均已生效,二案系重庆某物业公司依据案涉《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民终846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该小区所在的某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与重庆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该生效判决对受该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其他业主具有既判力。受该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其他业主另行起诉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杨某某作为小区业主,生效判决对其具有既判力;杨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杨某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渝01民终8466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已经在生效裁判中作为争点事实予以审查并作出认定,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及于争点事实,也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产生约束力,故杨某某现就该合同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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